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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推出第二批服务企业新措施
2020-02-21 22:56:23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市市场监管委在制定《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又推出第二批服务企业措施。

一、延长行政许可和审评换证期限。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完成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无法领取新证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换证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1年以内的延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可申请免考换证。

二、减免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对天津市各单位报检的体温计(包括红外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电子体温计、玻璃体温计、红外体温筛检仪等),免除检定校准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验项目收费减免50%,对委托单位为湖北省的企业,免除检测费用;对用于捐助疫区的防控物资免除检测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减免收费50%。免征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特种设备检验费用。

三、开展质量技术精准帮扶。对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质量技术方面的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时间答疑解惑,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对承检范围内的消毒液原料、洗手液、餐具洗涤剂等消毒洗涤防护用品,实行加急受理和检测,3日内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洗手液微生物指标5日完成检测)。对涉及强制性认证、生产许可证复产转产企业的产品检验,做到随送随检。加强计量技术帮扶,开辟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做到随到随检;对因疫情外力导致暂无法实施检定校准的,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满足量传溯源需要,待疫情结束后实施;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的红外耳温计生产企业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关键项目型式评价试验后实行承诺审批;对已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到期且需复审的,经企业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有效期顺延至疫情结束。

四、强化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搭建疫情防控专题标准数据库,开通线上标准服务功能,加强相关标准技术解读,为社会各界提供标准化咨询和标准文献查询服务,企业可登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门户网站查阅。鼓励、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为有制定复工复产标准需求的社会团体、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启动商品条码申请快速响应机制,24小时内为企业办理完成商品条码申请工作,保证企业及时投产。

五、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服务。加强对复工复产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技术服务,实行网上报检、网上受理、线上咨询、预约现场检验、报告邮寄。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急绿色通道,对医院、医疗器械、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实行随报随检,现场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暂停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受理但尚未实施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进行。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承诺方式免评审换证。

六、推行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质押服务。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优先推荐,加快办理速度。建立专利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用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缓解资金困难。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减轻企业负担。

七、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简化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审核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本市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实行便利审核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通过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公示的联系电话或工商联络员电话取得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疫情结束后进行实地核查。

八、强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引导生产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触碰价格违法行为红线,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总局倡导的“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做到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查乱收费乱涨价,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严禁将各部门职能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

(吕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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